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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磨香油标准
发布时间:2005-03-07   作者:农业信息网 阅读:(158)
【导读】

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芝麻为原料,采用水代法(即经筛选、漂洗、炒子、研磨、加水、撇油等工序)生产的作为调味品的小磨香油。1技术要求

    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芝麻为原料,采用水代法(即经筛选、漂洗、炒子、研磨、加水、撇油等工序)生产的作为调味品的小磨香油。

    1  技术要求

    小磨香油必须具备下列特征:
    1.1  折光指数(20℃):1.4715~1.4750;
    1.2  比重(20/4℃):0.9170~0.9215。

    2  质量标准

    2.1  分级指标
    2.2  小磨香油的二级品为标准品。低于二级品的为不合格品。
    2.3  各级小磨香油中均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。
    2.4  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3  检验方法

    小磨香油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 5490~5539-85《粮食、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》执行。

    4  检验规则

    4.1  产品出厂前,生产厂应按本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。
    4.2  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,方可出厂。每箱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证,每批产品应附有检验报告单。
    4.3  用户验收应按GB 2828-81《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》对产品进行感官检验,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,应由双方共同委托质量仲裁部门或第三方进行全部项目的仲裁检验,仲裁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。
    4.3.1  单位产品为一瓶小磨香油。
    4.3.2  抽样按GB 2828-81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正常抽样方案表7的规定进行,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.5、批量为151~3200单位产品所对应的样本大小字码及抽样方参见附录A和附录B,产品交货验收抽样方法举例见附录C。

    5  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
    5.1  产品标志应整洁,清楚、一致,每瓶产品均应标明产品名称、商标、生产厂名、地址、容量、质量等级、生产日期、批号及本标准代号。
    5.2  包装用瓶应洁净、无菌、无毒、封口应严密,瓶装产品的外包装可采用纸箱或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包装形式,外包装纸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、厂名、规格数量、质量等级、毛重及防热、防冻、防雨、防霉、小心轻放、放置方向的标志或字样。
    5.3  运输工具应清洁,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、剧烈震动,严禁与有毒、易燃及易污染物品混装运输,装卸时应轻拿轻放。
    5.4  储存库房应清洁干燥、通风,不得受阳光直射,不得与有毒、易燃、易污染物品同库储存,仓库保管温度为5~25℃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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